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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25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梁雅鈴
被 告 黃茂川
黃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黃姿敏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經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以112年北地資字第073110號收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黃茂川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姿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茂川積欠原告信用卡債權新臺幣(下同)148,670元及利息、程序費用未清償,經原告催討皆置之不理。
嗣原告查調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發現被告黃茂川竟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黃姿敏,此行為已對原告債權之實行造成影響,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黃茂川則以:系爭土地係我母親要留給被告黃姿敏的,沒有錢或財產可以清償對原告之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黃姿敏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判決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係於112年8月22日為贈與行為,並於同年9月11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係於同年9月26日申請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地政電子謄本而知悉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移轉登記相關事實,並於同年10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地政電子謄本申請紀錄、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系爭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7至85、145、149至161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1年之除斥期間,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司促字第394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9、57至85、205至278頁),亦有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7日北地一字第1120007697號函暨所附系爭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被告黃茂川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7至161、279至283頁)。
且被告黃茂川已自承無力清償對原告之債務,被告黃姿敏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㈢本院審酌被告黃茂川尚積欠原告前開債務未償,依被告黃茂川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被告黃茂川現無所得,名下雖有其他財產,惟並不足以清償其對原告之債務,而系爭土地原為被告黃茂川所有之財產,因贈與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黃姿敏之行為,其名下財產已不足清償所負之債務,是其贈與行為顯然係積極減少財產,致原告前開債權有受償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而有害原告債權。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土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姿敏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然本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3,241.49平方公尺 144分之2 2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178.04平方公尺 368分之2 3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966.24平方公尺 368分之2 4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63.42平方公尺 368分之2 5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8,192.28平方公尺 368分之2 6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93.06平方公尺 368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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