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簡,255,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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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郭淑芬
郭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林胤汝即郭珈辰之遺產管理人與被告就被繼承人郭林富子所遺如附表1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5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1: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地 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2,494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359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1,616平方公尺) 3分之1 附表2: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胤汝即郭珈辰之遺產管理人(被代位人) 3分之1 3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郭淑芬 3分之1 3分之1 3 郭譯凱 3分之1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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