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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李蕙茹
被 告 蔡進宏
吳昇哲
林家弘
訴訟代理人 許綉蓮
被 告 廖芳慧
訴訟代理人 廖茂欽
被 告 雷定彊
蔡明城即蔡昇益之繼承人
林文馨即蔡昇益之繼承人
蔡蕙伊即蔡昇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明城、林文馨、蔡蕙伊為被告蔡昇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昇益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蔡明城、林文馨、蔡蕙伊,有卷附戶籍謄本、本院查詢表等件為憑。
茲因繼承人蔡明城、林文馨、蔡蕙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被告蔡昇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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