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王裕程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均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2項均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民國00年0月出生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於法自有未合。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丙○○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丙○○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前開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因此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有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時,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