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簡,86,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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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修、吳家榮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第2項第2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吳家修請求分割被告所共同繼承,包含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分之2、同段14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之遺產(以下合稱系爭分割標的)。

然查,被告係自被繼承人吳清源處繼承系爭分割標的,又吳清源死亡時,除系爭分割標的外,尚遺留有其他遺產,原告代位被告吳家修請求分割遺產,自應以吳清源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均未將吳清源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請求分割之標的,依前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斟酌是否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即被告吳家修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四、末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否則其權利保護要件自有欠缺,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定㈠及69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原告既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吳家修起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似無再以被告吳家修為共同被告之必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具狀更正本件訴訟之正確當事人,或釋明將吳家修列為本件被告有何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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