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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吳家修
吳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修、吳家榮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51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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