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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紀美鈴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提供律師諮詢及於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訴訟使用,故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惟因聲請人聲請之112年4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該日為宣判日,而聲請人於前次庭期即112年3月16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已表明不到庭聆判,故本件並無112年4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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