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簡調,137,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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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何昌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1,330元,尚應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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