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簡調,154,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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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鄒永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振欣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或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①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及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權利人姓名請勿遮隱)。
②請具狀陳報原告得起訴請求訴外人楊佳霓將房、地移轉給被告之法律上原因及依據,及陳報所主張之事時非顯無理由之依據? ③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並提出記載有正確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非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告起訴請求訴外人楊佳霓將前開房、地所有權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於法律上似顯無理由,原告應具狀陳報原告得起訴請求訴外人楊佳霓將房、地移轉給被告之法律上原因及依據,及陳報所主張之事時非顯無理由之依據?如原告係起訴主張撤銷被告與楊佳霓間就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建號建物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法律行為,則原告應具體表明應撤銷之「法律行為」為何,並依此更正本件正確訴之聲明;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則因本件訴之聲明難認明確,即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此外,依前開說明,原告應斟酌是否以該「法律行為」之全體當事人為訴訟當事人,以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原告為此應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並提出記載有正確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2 ①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時即112年6月19日止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之加總債權)。
②查報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債務人楊宸欣就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建號建物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額,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③比較上開①、②價額後以價額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並如數補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如原告係起訴主張撤銷被告與楊佳霓間就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建號建物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法律行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即112年6月19日止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之加總債權)及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債務人楊宸欣就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建號建物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額比較後擇低者為準,爰命補正查報如左列事項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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