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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何明穎
被 告 張英原
張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英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6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79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24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英原負擔千分之378,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張英原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8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2元,及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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