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小,82,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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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江文仁 
被      告  許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704元,及其中新臺幣80,915元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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