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簡,140,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40號
原 告 何昆奇
訴訟代理人 何雅惠
被 告 王肇毅
訴訟代理人 羅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7月25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30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