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34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文鴻、丁重明、丁弘毅、凌上博、丁献山、丁光本(歿)、丁金騫(歿)、丁師鑫、丁健郎、丁健翁、丁榮木、丁元春、丁元亮(歿)、丁和興、丁欗、丁光男、丁福臨、丁文泉、丁文棟、丁聰吉、丁加利、丁銀玻、丁志強、丁許螺、丁信雄、丁世豪、丁阿禮、林小芸即林雲、丁森源、丁竹山、丁健福、丁軍王、丁榮志、丁信功、丁全良、丁秋德、丁國峰、丁錦州、林昌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查共有人丁光本(歿)、丁金騫(歿)、丁元亮(歿)已經死亡,原告應提出上開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