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66號
原 告 賴定堂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蔡東原
吳明祥
吳黃現
吳金凱
吳金倫
吳淑攀
吳淑暖
吳金旭
吳金科
吳淑袂
吳淑妙
林瑞端
林瑞瑾
林瑞珨
林綉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0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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