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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郁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審理過程,並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原告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滕道元),被告為富百企業行(法定代理人:陳玟潔),聲請人並非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案件之當事人,亦未敘明其為何種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適格。
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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