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簡調,4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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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賴定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淑娟、林○○、蔡○○、吳○○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林淑娟、「林○○」、「蔡○○」、「吳○○」等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林○○」、「蔡○○」、「吳○○」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

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如被告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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