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簡調,4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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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永成、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黃永成、「黃○○」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黃○○」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

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

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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