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簡調,75,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昆寶、吳文振、黃井、蔡焜森、蔡焜全、蔡萬作、蔡曉瑩、蔡亞馨、蔡子羿、陳盈宇、林宏城、阮莊、林慶堂、林宏州、李萬棟、蔡安順、蔡政穎、蔡政錡、蔡承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

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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