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小,34,2001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原告購買混凝土乙批,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元;

惟原告向被告請求付款遭拒,經存證信函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貨品有瑕疵,鋪下去的水泥會龜裂,故而不能給付貨款等語作為抗辯。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影本二紙、請款通知單影本乙份及存證信函影本乙份為證。

被告對於購貨及貨款並未爭執;

惟以前詞置辯,並提出照片十七張為證。

經查原告陳述稱: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