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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原告購買混凝土乙批,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元;
惟原告向被告請求付款遭拒,經存證信函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貨品有瑕疵,鋪下去的水泥會龜裂,故而不能給付貨款等語作為抗辯。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影本二紙、請款通知單影本乙份及存證信函影本乙份為證。
被告對於購貨及貨款並未爭執;
惟以前詞置辯,並提出照片十七張為證。
經查原告陳述稱: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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