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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0000000等電話,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起至八十九年二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八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陳述稱:伊有積欠這些電話費,但伊現在有困難,沒錢償還等語。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催繳通知單影本乙份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真實。
被告雖陳稱其現有困難,無力清償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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