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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九四五之二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八十九平方公尺之廢鐵架、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二六八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二五一平方公尺之甘蔗、如附圖D所示七十三平方公尺之絲瓜予以剷除、拆除,併將基地面積六八一平方公尺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九四五之二號土地面積六八一平方公尺(以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並無正當權源,竟占有上開土地種植甘蔗,侵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為此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及現場照片二張為證。
並聲請勘驗現場及測量。
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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