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簡,114,20011128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九四五之二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八十九平方公尺之廢鐵架、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二六八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二五一平方公尺之甘蔗、如附圖D所示七十三平方公尺之絲瓜予以剷除、拆除,併將基地面積六八一平方公尺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九四五之二號土地面積六八一平方公尺(以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並無正當權源,竟占有上開土地種植甘蔗,侵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為此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及現場照片二張為證。

並聲請勘驗現場及測量。

乙、被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