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簡,19,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六六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被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捌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等與訴外人丙○○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本票(下簡稱系爭本票)一紙,並進而聲請本院裁定就其中之八萬一千五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但原告二人並未於系爭本票上簽名,亦未授權他人代簽,該本票上之簽名係遭偽造,故提起本訴等語;

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乃經由訴外人丙○○之交付而取得,因丙○○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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