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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售讓通行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被告所有坐落雲林東勢鄉○○段八六八號如附表面積壹佰壹拾陸點肆平方公尺之土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東勢鄉○○段八六六、八六七號土地(地目:田)二筆與被告所有同段八六八號土地(地目:田)相鄰,原告土地位於北邊內側,被告土地為南靠道路,該八六六、八六七號土地東側原即設有道路至八六六號土地供運農耕物通行。
茲因原告上開土地所有權係由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執字第一七一二號公開拍賣得標而來,該案拍賣原有三筆即八六六、八六七、八六八號土地(以上簡稱系爭土地),該三筆土地全部由原告所購得,因三筆土地其中八六七、八六八土地二筆,原債務人黃天池與被告間有共有持分,而土地法規定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故八六八號土地一筆為被告以優先承購權所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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