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簡,64,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及另已核計未受償之循環利息參萬貳仟零參拾元,違約金伍仟參佰肆拾陸元,手續費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元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之提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持有原告核發之信用卡乙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並訂立約定條款在案,依該條款第八條規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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