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己○○○○合惠
乙○○
戊○○○○明淘
丁○○○○曼妮
辛○○○○欣蓓
庚○○
兼右一至五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丙○○○○文陽
被 告 甲○○○○旺裕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二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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