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臺西鄉○○段0000-0000號土地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以虎地登字第00一九二四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臺西鄉○○段0000-0000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三一.○三平方公尺之土地,係受贈於訴外人林墻,林墻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將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被告對其享有之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之債權。
又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而一般債權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為十五年,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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