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2,港小,50,2003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小字第五○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臺幣參佰元,第三個(含)月以上每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正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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