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2,港簡,32,2003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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