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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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