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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百壹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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