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港小字第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