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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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