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5,港小,321,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3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春
丙○○
甲○○
被 告 丁○○ 原住雲林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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