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5,港小,355,200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3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林展誼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玖萬陸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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