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小字第5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 告 許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許振峰」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振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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