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7,港小,265,2008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周漢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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