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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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