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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港小字第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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