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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89號
原 告 林宣宏
訴訟代理人 林孝樞
被 告 吳勝國
訴訟代理人 吳願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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