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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樹林之被繼承人吳李氏、吳樹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另查明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被告陳金淼之被繼承人陳公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另查明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倘前兩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現場照片。
五、本院業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函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惟迄今仍未補正,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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