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5,港簡,78,2016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李宗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之不動產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基於民法第242條及第243條但書規定,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者,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64年度第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可資參照。

是原告代位行使者為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之權利,自無再以債務人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李宗建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李宗建對其餘被告蔡魏麗(另為實體判決)請求分割訴外人李福村所遺之遺產,遂以被代位人李宗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既為被告李宗建之債權人,亦係代位被告李宗建行使分割請求權,自不得列繼承人李宗建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原告將被代位人李宗建列為被告,與法有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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