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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96號
原 告 林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送達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及核對正確送達地址,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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