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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訴字第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陸冠良
被 告 林錦珠(即許宗榔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9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原告起訴僅繳5,400 元,不足6,985 元,經本院於106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有該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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