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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小字第62號
原 告 謝神男
被 告 弘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福
訴訟代理人 陳永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改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宣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應於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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