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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63號
原 告 張靜平
被 告 林建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等人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早上6 時22分許,持續虛偽向原告購買遊戲點數共新台幣3 萬元,交易成功後即拒不付款,致原告受有相當於價金之損害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轉帳紀錄、電腦交易畫面影本為證。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足認屬實。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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