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吳晋漢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施小雲等間請求撤銷土地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 日106 年度港簡字第1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3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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