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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28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陳秀純
被 告 王永寬
王建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被 告 王尚山
訴訟代理人 王村男
被 告 王滿
吳王含笑
王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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