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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小調字第95號
107年度港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記載,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公司,惟並未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或居所,是其書狀程式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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