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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洪御倩即洪美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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