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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蘇建財
蘇正義
蘇建全
蘇月嬌
蘇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6 月2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由於共同繼承人蔡鳳龍於訴訟中死亡,就其自蔡月娥繼承之遺產即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之土地,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因此,原告之聲明應增補如下:被告蘇建財、蘇正義、蘇月嬌、蘇美珠與被代位人蘇鴻君應就被繼承人蔡鳳龍繼承自蔡月娥而公同共有之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請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擴張訴之聲明,並將繕本送本院由本院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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